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正在进行两项重要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一是在协调制定全世界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二是积极开展新一轮的关税减让谈判工作。
一、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应积极开展电子产品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工作。
原产地指的是货物(产品)的来源地,即货物(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也就是货物(产品)的“国籍”。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逐步扩展和日益加深,同一货物(产品)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数道生产和加工后才最终成型,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产品),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分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双方或多方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只适用于受惠方;除此外大部分国家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工业制成品由多个国家共同生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构成都涉及多个国家,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其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其“国籍”的判定是不能简单地以产品的运出地、加工组装地为标准的,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各国逐渐演化成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判定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
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又有许多种,例如:税号改变标准、加工增值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等。
目前,全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于世界各国生产技术不同,经济结构不同,产业竞争力不同,国际分工不同,同一种原产地规则,就会对世界各国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力争制定一种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为尽量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障碍,1990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作为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但具体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仍由各国自己制定。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要求在3年之内完成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现已12年了,仍然没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