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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文字、演出等作品的付酬标准

一、文字作品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7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每印1000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1000册的,按1000册计算。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8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第1条)
二、演出作品
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七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2条)
每场演出涉及两部或两部以上的作品,按上述标准计算报酬总额,再根据各部作品的演出时间所占场演出时间的比例,确定每部作品的具体报酬。(《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3条)
演出改编作品,依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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