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一式五份): (1)报纸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申请变更书面报告; (2)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拟任报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7)《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 办事流程 |
设区市辖区内的报纸申请变更的,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主办的报纸申请变更的,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后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并作出是否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省新闻出版局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根据批准进行变更——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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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后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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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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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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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2008 |
| 联系人 |
黄正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