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
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 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各自负责保管个人直接提交的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