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衔接阶段仲裁时效怎么算 同一个案件两级法院谁审 执行时收到撤销裁决申请如何处理 三大难题困扰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满月”运行状况调查
6月2日上午,一起索要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庭。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
仲裁时效如何适用左右为难
“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应当按60天的申诉时效,而不应当按1年的申诉时效。所以,原告起诉已经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被告说。
“我认为,就我的案件来讲,并没有超过申诉时效。”原告不服。
原告张某原是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的副总经理。2007年10月29日,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这家投资顾问公司。2008年1月8日,张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7年10月的工资1万元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在2007年10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今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时限。
2008年3月12日,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对裁决不服,于3月27日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6月2日是该案第二次开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发生在5月1日前的劳动纠纷,是否适用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诉时限延长为1年的规定。张某认为,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应该适用新规定。被告则坚称不应适用新规定。
在新法与旧法衔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适用旧法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据此驳回当事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能不能适用新法规定的1年申诉时效?这给法院出了一道很大的难题。
“适用1年申诉时效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适用1年申诉时效吧,又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将60天的申诉时效延长为1年。”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说,这属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我个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尽快出台法律解释,以统一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认识与做法。
两级法院可能同时受理一起案件
俞里江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产生冲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