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律师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呈现诸多突破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
然而记者发现,在半个月来的执行中,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依然“有点难”。
“会见权”碰了“软钉子”
江苏省一些律师对记者坦言,半个月来,他们的经历基本一致:仅仅手持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们多数没能很快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律师反映,在一些地方,会见权还是受到阻拦,或者碰了“软钉子”——在门口被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领导请示”。据知情人透露,律师们普遍感觉会见当事人“还是老样子”,而主要原因是一些执行部门在等“新办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新《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调查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