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在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中,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破解了律师的“会面难”问题,使控辩双方的关系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但导报记者采访了济南多家律师事务所,得到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长期关注新《律师法》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新国律师告诉导报记者:“新法和刑事诉讼法有诸多矛盾之处,这使新法在施行过程中大大折扣,各地在执行中大多还是按照老办法行事,现在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
两部法律多处冲突
《律师法》修订之后,将方便律师办案,这首先体现在律师的“会面权”上。张新国介绍,以前要想会见一个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至少得跑两趟看守所。第一趟给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得到批准之后再跑一趟。
而新 《律师法》对此有了重大改变,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新《律师法》第33条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导报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