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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将实施

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规定使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涉案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涉案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涉案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实际水平计算。同时规定在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给予委托机构回扣;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价格认证中心对文物、邮票、字画和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无形资产等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委托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该《条例》规定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认证中心执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定业务;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活动;泄露国家及委托机构的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00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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